办案心得 |何某某诉顾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心得
2016.12.21案情简介:
2015年1月8日9时左右,何某某在横过马路时与被告顾某某驾驶登记在庄某某名下的苏D***01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处理经过: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致确认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283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45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4420元。被告顾某某赔偿何某某1698元。
办案心得: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首先要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等都有管辖权。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不服的,应当抓紧时间去申请复核,超过期限将导致权利主张受阻。
2、在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医药费时,要先扣除10%的费用作为医保外用药(常州中院的文件规定),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计算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剩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如果有商业险的,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计算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没有商业险的,则双方个人各自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份额。
3、在交通事故中,对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这样可以尽快的息纷止争,让双方的生活都回归原来的轨道,在交通事故中,双方都属于过失性的错误,没有主观恶意,发生事故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4、交通事故中,作为受害方,收集相关证据的工作也是比较重要的,比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外地人常住本地的证明,查询对方财产信息等等,这涉及到各项赔偿标准以及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保障问题。
5、有些交通事故的同时,也是工伤事故,比如员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等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负同等责任及其以下责任的,可以视为工伤;除了在交通事故赔偿部分外,还可以在工伤赔偿部分帮助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赔偿,以弥补身体受到的伤害。
闫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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