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杨某某诉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办案心得
2016.12.21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9日,被告恽某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于2015年8月29日向被告交付30万借款本金。双方于2015年8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率为24%,并约定了每日3%的违约金利息。后被告一直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在委托律师发了律师函之后仍然未付,遂起诉至法院。
二、处理经过:
该案于2016年11月22日在武进高新区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庭审答辩权利,故法院缺席审判。
三、笔者评析:
1、本案证据比较充分,有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为证据,即使被告不到庭,本案的事实也能查清楚。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借款合意,转账凭证为原告交付借款本金的证据。本案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笔者提醒,由于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呢?就是在出借人将借款合同下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时候,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所以借款人要注重保留借款凭证,比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等。否则在借款人违约时,主张权利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3、民间借贷案子虽然不复杂,但是借款合同应该仔细的阅读,当违约金约定高于法律规定时和当事人解释清楚,起诉时诉讼请求要按照法律规定最高违约金,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只有借款合同,没有付款凭证的情况下,要向当事人详细的了解付款过程,借款发生原因、当时的情况、对方借款用途、出借方出借资金的来源、双方的关系等问题,以达到在没有付款凭证的情况下,使法官内心确定出借方已经交付借款合同下的款项。
闫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