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 办案心得与体会——周阳
2016.12.26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乘坐胡小红驾驶的货车行驶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灵台村委太平桥时,与朱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擦,后赵某与朱某发生争执至揪打,赵某拳打朱某脸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二、本案进程: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赵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三、心得体会: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该纠纷是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主动的进行辱骂和殴打被告人,但是由于双方客观上力量、体格方面差异较大,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虽然承受了大量的攻击,但是没有受伤。虽然在量刑时也考虑了被害人过错因素,但是最终被告人还是判了8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引起纠纷被害人却没有收到任何处罚。在此探讨下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必须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本案中赵某和朱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类罪。所以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
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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