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 知识产权案件
2015.09.06近日接触了几个知识产权案件,查找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此类案件须注意的要点稍作归纳。
一、诉讼时效问题
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不过侵权人只承担2年的赔偿责任。即侵权赔偿数额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原告的确定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知识产权人当然可作为原告起诉。法定的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或继承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使用许可合同(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的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如下:
1、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
2、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作为原告自行提起诉讼。
3、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通常不享有起诉权,但许可合同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经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书面授权单独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管辖问题
1、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个到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文 / 杨盛)
< 上一篇
工作一年随笔
下一篇 >
办案心得 | 工伤判定之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