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2015.08.24

案情简介:

甲某(男)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诉讼获得了60万交通事故赔偿金,甲某名下登记一处房产,价值40万元,乙某系其配偶,两人育有一子丙某,丙某尚未成年。甲某系再婚,与前期育有一女丁某,已成年。对于60万赔偿金和40万的房产分配问题,丁某和乙某发生争议。丁某主张,对于60万赔偿金和40万的房产,应由某甲的父母、丁某、乙某,丙某、5人平均分配,乙某不同意,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平分交通事故赔偿金和房产。

 

处理结果:丁某撤诉,家庭成员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代理意见:

一:关于甲某死亡赔偿金分割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等,交通事故赔偿金包含丙某及甲某父母的抚养费、甲某的丧葬费,以上款项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赔偿,与丁某无关。剩余款项才作为甲某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2,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该如何认定?首先,两者并非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取得是在其死亡后,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3,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所以,赔偿权利人首先是与受害者生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近亲属,也就是乙某和未成年子女丙某;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分割亦不同于遗产分配,分割该财产应优先考虑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其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是否由受害人生前提供等因素分割,而非等额分割。本案中,丁某已成年出嫁,不属于与甲某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近亲属,其获得的数额应区别于乙某和丙某。

二、关于房产40万元的遗产范围计算

    丁某主张登记在甲某名下的房产40万元全部是甲某的遗产,这与事实不符。首先该房产是甲某与乙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50%应认定为乙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甲某的遗产。该房产剩余的50%才作为甲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甲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某的父母、乙某、丙某、丁某5人平均分配。  (文 / 王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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