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2015.07.06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到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情形,除《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共有财产所涉法律关系做了原则性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对于需要整体或配套使用的共有财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物权法》: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之外,关于共有财产执行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实在过于简单,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法院以及不同的执行人员对此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采用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造成对于法律适用的困惑。

以笔者手中一案件为例,法院判决由夫妻一方承担义务,而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又未分割,当人民法院执行时,另一方以共同财产未分割,不能证明法院要执行的财产系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对抗法院执行,导致该案的执行一拖再拖,严重的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还是分析下《查封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该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这一款比较好理解,规定得很明确,两层意思:一是明确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是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对象的,一般来说,查封、扣押、冻结控制性措施,是执行的第一步,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肯定是可以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其他共有人权益的保护,由于牵涉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法院在对于共有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后,有必要及时予以通知其他共有人。

该条第二、三款则规定了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第二款规定第一种情况:“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从字面上看,这一款比较好理解,也比较好操作。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后,共有关系消灭,等于一个所有权分成了多个,被执行人对于所分到的财物有单独的所有权,法院就可以按照通常的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所分得的财物;第三款接着又规定了第二种情况:“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一款有两层意思,一是在执行过程中,共有人(应当是包括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应该是代位被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二是进入析产程序后,法院只能中止执行该财产,被动等待诉讼的结果。

除此以外,《查封规定》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再无规定,而现实就是在实际执行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同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基本没有人愿意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嫌麻烦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

共有财产处置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其他共有人一般与被执行人关系较为紧密(夫妻),在共同共有中更是具有特殊的关系,其很容易串通一起,不但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或给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共有财产的实践中,法院一般要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争取其同意法院的执行方案,但实践中极少得到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即使其他共有人配合法院执行,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案大多需要较长时间的协商或诉讼,导致执行所耗时间拖长,执行效率大为降低。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情况下,目前只能积极的和执行法官协商共有财产执行的新思路、新办法。

总之,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由于牵涉到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相关法律规范严重缺失,成为执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难题。而且, 在当前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盘根错节,更加重了执行的难度。除了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更有待于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希望早日攻克这一执行难题。【本文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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