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 冯某某刑事辩护办案心得
2016.12.28办案进程:
当事人冯某某家人来到律所,委托本所的陈建新律师担任该起案件辩护人。陈老师接案以后,我全程跟随学习,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提起公诉并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办案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及量刑标准,本案网盘中淫秽视频文件经公安机关鉴定:其中178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此情形应属“情节严重“,陈老师的辩护方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辩护方向与此情形有一定的落差。
开庭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缓刑适用的四个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陈老师根据上述四点做了充分的准备。开庭时,陈老师首先从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的角度提出依法可从轻处罚的理由。其次提出冯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非法获利较少的角度再次提出可从轻处罚的理由。最后出示了冯某某居住村委会愿意配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书面材料并建议适用缓刑。这三点有理有据地嵌入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实现了最终的辩护效果。
通过学习,了解到刑事辩护的严谨性,及围绕刑法规定的罪名及量刑标准展开辩护,通过细致的剖析方能获取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文/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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