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 酒桌风险知多少
2016.12.19不久前有人咨询我,他与朋友数人聚会,桌上喝了少许酒,饭后大家各自回家。不久后却因其中一人在路上死亡,被诉至法庭,要求赔偿。他很困惑,明明什么都没有做错,却要对对方进行赔偿?
其实类似的案件已经有了多起报道,近日又有了:“大学生酒桌‘睡着’,同桌四人判赔72万”的新闻。于是提笔写下此篇。
在酒席上劝酒,是不少地方的一种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劝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上述条款中的侵害行为呢?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那么,如果受害人自己一意孤行,不听劝阻造成损害,同桌饮酒之人就可以免于赔偿了吗?并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亲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如果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提醒注意,也没有及时送医或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
劝各位在酒桌上一定要小心,关心他人,爱护自己。年关将至,聚会频繁。一定要记住:不可贪杯!
杨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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