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办理工伤保险争议案件有感——潘柯

2014.11.25

2014年5月16日,在钱凯律师的指导下我参与办理一起向某某与武进区某劳务服务部工伤保险纠纷。按照工伤理赔的程序,首先在5月26日我代向某某向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15日发出了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之后再向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8月2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了伤残十级的结论通知书。最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我书写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在9月11日提交给了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耐心等待下,我于9月16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1月7日。其中曲折在此不详述。

对于此事看似稀松平常,但确反映出一些现象,这些现象引发了我的思考,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

一、律师的“应为”与“不为”

大多律师办理工伤保险案件的感受就是历时较长,就我参与办理的这一案件而言,从2014年5月16日接受委托至2015年1月7日开庭,整整历时将近8个月。而大多数职工在这段期间内会处于失业状态,无法及时得到救助。而当律师接触到这些案子时,我认为首先做的是在明白当事人的需求后,将办理工伤案件的程序与风险清楚细致的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自己所做出选择的后果。在此刚实习的律师们应切记不能怂恿当事人“打官司”或者在当事人的面前“打包票”,此所谓“不为”。而应该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制定一个适合本案的方案,此所谓“应为”。记住诉讼仲裁不是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原因一:因为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这一程序下,不仅劳动者要忍受长时间的不安定状态,时间越长律师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因为劳动者可能随时会打退堂鼓,这意味着律师之前做出的努力都白费了,伴随着的当然是律师代理费收不回来。原因二:即使劳动者坚持到了仲裁裁决后,在顺利的情况下一般要历时八九个月的时间,我们可以想到受伤职工最后拿到钱时是什么感觉,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遂我建议在劳资矛盾缓和,双方能够达成和解的协议下,律师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尽量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上。

二、劳动者的应“学”

(一)什么是工伤

在为许多劳动者做咨询的过程中,我发现许多劳动者都认为只要为用人单位干活受伤的都算是工伤,这是错误的看法。什么是工伤?首先应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但是很多退休后又被返聘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即使受伤也不认定为工伤。其次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最近出台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则更注重工作职责这个特点,只要其受伤是和工作职责有关,都要认定工伤。若因为个人之间的私事而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

(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纠纷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无法固定,从而产生纠纷。而法律明确规定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能认定工伤,那么问题就来了,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呢?这成为令许多劳动者头疼的事,在此劳动者应学会保留证据。劳动者应该明白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因为它的证明力很强。在无劳动合同时,也可拿出许多辅助类的证据,即使证明力弱于劳动合同,但在保留的证据足够多的情况下,达到裁判的“自由心证”的标准时,同样有效果。例如:工作牌、工作服、2人以上的工友证明、考勤表、工资表、银行打卡记录、完税证明等。

(三)申请工伤的时间

许多受伤的劳动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老板的劝说下,坚持“先看病、再处理”,忽视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受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这一年期限的,劳动局不再认定工伤,劳动者只能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

三、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应“改”

(一)对企业工伤保险登记的监督

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劳动者发生事故无法得到赔偿时才会意识到用人单位并未给自己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之后才会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让用人单位补交工伤保险。劳动监察大队这种事后监督让劳动者处于被动的状态,若劳动监察大队能过与工商行政部门联合,对有工商登记的企业进行定期的工伤保险登记检查,把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我相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劳动者工伤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的情况发生。

(二)各镇劳动所调解工作的落实

就武进区而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先经过镇上劳动所的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设置先前调解的目的是把案件分流,减缓流速。但各镇劳动所面对劳动纠纷往往望而却步,把调解工作流于表面,这样不仅没有起到迅速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极大地浪费了政府资源。

在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的5个月里,所见所闻让我感触颇深。本人在此与大家分享的工伤案例只是个案,并不能代表所有,故所言不到之处,望能得到大家的批评与指教,本人不甚感激。(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潘柯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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