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缓刑十个月

2018.07.20

[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于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淘宝网“迷你安心”店铺,向李某、王某等人销售日本感冒药共计7盒,得款人民币582元,抓获时大部分药品在家末销售,程某涉嫌销售假药罪。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程某销售的假药,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药。这种假药比真正意义上的假药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个实际情况,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假药分为两种:一种是真正的假药,即“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另一种是“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即“药品是真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本案被告人程某销售的是进口药品,因为沒有进口药品的批准文号,所以按照假药论处。但该假药只是未经批准而进口销售,其药效则真实可靠,这一事实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印证。故此假药有别于那些掺杂充假的真正假药,并且涉案药品大部分尚在家中没有出售,只有少量销售出去,其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程某销售的部分药品,属于人为推定的假药,沒有给

任何一个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本案侵犯的客体主要不是人体健康,而是国家药品的监管秩序。因此,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程某系常州XX有限公司会计,有正当职业。其在淘宝网上销售进口药品,系业余时间搞的副业,并不是专门的以销售进口药品为主业;其主观认识上并不知道销售进口药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即“假想不犯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和偶尔犯罪,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系坦白,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程某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的上述量刑情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挽救教育为主,给被告人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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