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寻衅滋事2次,分别致2人轻伤,判刑三年

2018.07.20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和2016年4月刘某伙同他人参与寻衅滋事2次,分别致庄某轻伤二级、杨某轻伤一级;2017年9月刘某因涉嫌寻衅滋罪被逮捕。

[辩护意见]:

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刘某与黑社会团伙犯罪没有关系,单独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较轻,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在侦查陆某等人涉嫌黑社会犯罪过程中,发现有一次打架录像中有刘某参与殴打他人的视频,怀疑刘某也是涉黑人员,并于2017年8月30日将刘某刑事拘留。经调查事实情况是:(1)2015年12月13日晚,在常州市武进区欧城易佳超市门囗地摊,张某与人发生纠纷,刘某妻子毛某上去帮忙,刘某用手机拍摄纠纷视频时,看到妻子被对方殴打,就上去劝阻也遭到对方的殴打,出于自卫还击刘某就用拳头与对方相互殴打,但未造成大的伤害。后来张某纠集的吕某、李某等人持钢管、甩棍等工具对庄某等人实施殴打,致庄某轻伤二级。(2)2016年4月27日晚,在常州市武进区欧城易佳超市门囗地摊,张某与人发生纠纷,刘某看到吕某被对方打倒在地上,就过去帮忙用拳头殴打他人,后来被刘某的妻子毛某劝阻停止了殴打,刘某回到了自己的摊位上,同样未造成大的伤害。这时张某纠集的吕某、李某等人拿了钢管、棍子继续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杨某构成轻伤一级。目前案件已经调查清楚,刘某与陆某等人的涉黑犯罪团伙没有关系,单独涉嫌寻衅滋事罪。虽然刘某参与了二起打架,但只是赤手空拳与对方发生前期殴打,并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被害人的轻伤害主要是吕某、李某等人持械殴打所致,故刘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二、刘某具有正当的摆地摊职业,不具有黑恶势力性质,对寻衅滋事的目的性不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刘某为了生活本来在常州九龙小商品市场做生意,后来认识了

陆某妻子张某,看到武进大学城这边生意比较好,同时又有点老亲戚关系,便来到常州市武进区殴城易佳超市门囗与张某一起摆地摊做生意。为了得到陆某的照顾,当陆某妻子张某与人发生纠纷时,刘某没有通过正当的报警等方式劝阻,而是碍于情面错误的上去帮忙殴打他人,出于无奈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质上刘某具有正当的摆地摊职业,根本不是跟陆某等人混社会的,对寻衅滋事的目的性并不强,不具有黑恶势力性质,属于主观恶性较小,且又系初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陆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但刘某不是涉黑成员。刘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虽然造成被害人庄某轻伤二级、杨某轻伤一级,但主要是张某纠集的吕某、李某等人持钢管、棍子等工具直接殴打致轻伤的。刘某只是在张某与人发生纠纷的初期出面帮忙,未使用任何工具,只是双方拳打脚踢,没有直接致受害人轻伤。因此,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刘某家属在案发后分别找到被害人庄某、杨某向其道歉,并且补偿了庄某人民币3000元、杨其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庄某、杨某的谅解,体现了较好的悔罪态度,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具有正当职业,不具有黑恶势力性质,为了做生意,碍于情面帮忙构成寻衅滋事,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节综合考量,刘某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其他同案犯,在量刑时要予以差别体现,贯彻“罪刑相当”的刑事政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应当考虑减轻档次量刑处罚。

[法院判决]: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参与寻衅滋事2次,分别致2人轻伤,并且具有黑恶势力性质,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刘某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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