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微信聊天交友,涉嫌强奸罪判刑三年六个月——陈建新

2018.05.04

[案情简介]:

黄某与王某成为微信好友,2017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男,19周岁)将被害人王某(女,12周岁)带至其暂住地,在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2017年11月17日黄某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年纪轻、文化素质低,自己又不懂法,在与受害人王某产生好感的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其主观认识上只知道是双方自愿发生的谈恋爱行为,客观上并不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犯罪,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即“假想不犯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和偶尔犯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王某生理上早熟,过早与黄某产生好感,并自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而黄某自以为只要被害人王某自愿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不属于犯罪。因此,被告人黄某涉嫌的强奸行为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并且此类案件并非个案,孩子生理早熟问题应引起社会、学校、家庭的重视;光靠法院判刑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加强青少年青春期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生活观,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尽量避免类似案例的再发生。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黄某虽然已成年,但是还像小孩一样不成熟;被害人王某仅是初中生,喜欢贪玩,随便与人微信聊天交友以致早恋。双方的父母对子女疏于监管和教育引导,对此案件的发生双方父母均有一定的责任。比如:黄其的父母发现隔壁房间儿子的床上多了一个小孩也不仔细询问情况;王某的父母对于女儿不回家过夜也不寻找过问。每个家长既要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更要关注孩子的心理、生理健康,发现早恋现象要早发现早纠正,筑牢预防年轻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酌定从轻处罚。

四、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情形之一,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本案被告人黄某被王某父亲约到厂里询问案情,后来因为补偿事宜协商不成,被害人父亲报警时,黄某没有被完全控制,存在可以逃匿的可能。但黄某仍然在现场消极等待抓捕,并配合公安抓捕,沒有抗拒、挣脱的情形。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非常后悔,对被害人表示歉意,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起因、情节以及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黄某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法院采纳大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创: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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