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蒋天津
2017.10.16办案进程:
当事人黄××来到律所,委托本所的律师代为处理法律纠纷。黄××系××毛线厂的员工,从2005年起就在该厂工作,入职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也未替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年底,黄××感到身体不适,在口头办理请假手续后,随即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颈癌。确诊后,黄××先后进行了多次放疗,于2016年8月初步康复,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通过新农保报销百分之三十左右,仍然有是七万余元自己自费。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将当事人手里的资料(包括病历、发票、用药清单、报销凭证、录音材料等资料)做了相应的交接工作,然后询问当事人事故的发生的整个经过,随后询问当事人各种资料以及票据是否完整,并做了相关的记录,方便我们后面工作的开展,经过仔细的询问、核对,然后于2017年2月,依法向劳动仲裁委。
办案结果:
在劳动仲裁委主持下,由××毛线厂一次性补偿黄××各项损失35000元。
办案心得:
1、黄××在工作期间因自发疾病导致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由于××毛线厂未替黄××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该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进行保险,只得通过新农保报销相当低比例部分医疗费。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医疗费中可以通过社保进行报销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本案中黄××虽然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毛线厂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在入职时未声明自己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
2、在本案诉讼中,由于黄××在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职期间也没有留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导致本案一开始陷入了僵局,这时我们要求黄××去××毛线厂与负责人协商上述赔偿事宜,同时对上述对话进行录音,有了这段录音,最终也促成了我们与××毛线厂调解,因此提醒劳动者在入职以及工作期间一定要留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另外也要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防范用工风险。
承办人:蒋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