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交通事故办案心得——蒋天津律师

2017.10.16

办案进程:

当事人谷××来到律所,委托本所的律师代为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在事故团统一收案以后,把该案件分配给我办理,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将当事人手里的资料(包括事故认定书、车辆保单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病历等资料)做了相应的交接工作,然后询问当事人事故的发生的整个经过,随后询问当事人各种资料以及票据是否完整,并做了相关的记录,方便我们后面工作的开展,经过仔细的询问、核对,随后陪同当事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所受之伤构成两处六级伤残,然后于2017年3月,依法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一、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元。

二、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8余万元。

办案心得:

1、根据常州地区司法实践惯例,在常州地区起诉的交通事故,如果遇到一起事故造成原告两处损伤的,则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可以增加系数伤残,但是如果存在两处以上损伤的,即使各处伤残等级均相同的,仍然只增加伤残系数5%,此外,如果多处损伤的鉴定等级不相同的,则只按照最高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

2、在本案诉讼中,由于驾驶员一直无法联系上,导致本案驾驶员、挂靠公司一直无法应诉,故经过和家属商量,就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驾驶员、挂靠公司的起诉。但是本案开庭时,审理的法官认为本案将驾驶员撤诉会导致本案无法查明事实,随即又让律师联系驾驶员,终于联系上以后,才知道本案的存在实际车主,于是律师又联系到实际车主,向其释明了常州地区的司法实践后,实际车主表示愿意承担医保外用药的费用及诉讼费等,随后法官才同意继续开庭,该案随之办结,因此在有大型半挂车、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宜轻易将驾驶员及挂靠公司撤诉,可能会存在实际的车主。

文/ 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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