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马强律师
2017.10.16一、案情简介
患者钟某(化名),女,2016年5月25日因发热在当地村卫生所对症治疗,5月26日因喘促至常州某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就诊,门诊病历记载“患者约三天前情绪波动致喘促,立即送往诊疗站对症治疗后好转,具体用药名称、用法不详,现再次出现喘促,PE:两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啰音,无头昏、头痛,血常规检查:白细胞10.7×10^9/L,中性粒细胞比率73%,全胸片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诊断“感冒”,予以头孢唑肟钠、维生素C以及维生素B6治疗。患者当日上午输液完后回家休养,当晚22:00被家属发现意识不清,被送至另一医院抢救,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心跳呼吸骤停、糖尿病”。
二、处理经过
接受患方委托后本所律师认真综合分析案情,指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患方放弃尸检、诉讼途径解决此争议,律师代理患方与医方谈判后,为患方争取了伍万余元的赔偿。
二、医事法律评析
笔者认为,
(一)、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具体如下:
1.医方采集病史不详细、不客观
医方在门诊病例记载“患者约三天前因情绪波动致喘促”而患者是仅在就诊当日出现喘促,出现喘促的原因也非情绪波动所致;另外,患者就诊前一日曾有发热,且就诊当日有呕吐,患者有精神障碍、糖尿病病史;再者,患者当时是否有畏寒等,医方未认真采集病史,以致影响对患者疾病诊断和治疗。
2.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不到位
医方未测量体温,未对鼻咽部和呼吸道的症状、体征检查(如患者是否有咽痛、咽扁桃体肿大,是否有咳嗽、咳痰),也未对心脏听诊(心律是否齐、心率多少)。在未明确喘促原因的情况下未进一步行血液生化(包括肝肾功能、电解质、血脂和心肌酶谱)等辅助检查。
3.医方诊断感冒依据不足,处置不当
医方根据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以及辅助检查诊断感冒依据不足,未采取与心肌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疾病鉴别诊断的医疗措施,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即治疗,处置不当。
(二)、患方放弃尸检查明死因,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侵权责任成立要具备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三个必要条件,而本案中患方放弃尸检,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无法明确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方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如此,本案律师积极努力,为患方争取了最大利益。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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