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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非法目的?

2016.03.23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对行为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应当对行为目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民间借贷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通常会举出这些证据,但这些证据所证明的法律关系不一定真正发生。有些借贷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这些行为在实质上掩盖着非法的目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企业假借个人名义借贷:有些大金额的涉案标的,明显超出    

一般民间借贷纠纷范围,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实际履行主体均是企业,而自然人除了参与签订合同或提供借据外,不能提供实际使用借款的依据。实际是案件的借贷资金以企业间转账形式流转,然后由收到资金的企业与出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向出借単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据,以上案件均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企业间的借贷。

2.以多种形式掩盖高利息:贷款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的上限规定,釆用各种方式掩盖高利息。有的在支付本金的同时釆用“砍头息” 的方式直接将利息扣除,甚至还在合同中注明用现金支付多少金额,而现金支付部分实际就是预扣的利息;有的约定了高利息以后,对未支付的高利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有的约定了利息之后又约定违约金等。因为我国沒有法律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划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要有划款依据,所以对于当事人釆取以上方式掩盖高利息的情形就很难查清事实的真相。

3.民间借贷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原告短期内集中起诉同一被告要求还款,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

4.以借条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债务:对于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下来,审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赌债,有些是赌博输后因无钱支付赌债书写的借据,有些因沒有资本遂借款进行赌博,有的举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此类案件中“职业放贷” 现象严重。

5.虚构债务、虚增债务、虚假诉讼:有些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借贷纠纷中,出现一方在离婚前的短期内多次向亲友举债、因婚外情离婚中第三者凭借婚外恋一方书写的借据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等现象。有些案件出现被告在短期内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近亲属、原告起诉的借款亊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等现象。

二.对民间借贷案件中非法目的的审查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合法的形式通常是指的借条、欠条或借款合同等,掩盖的非法目的主要有掩盖高利息、犯罪所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等。如何才能发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应诉:应当由借款方当庭陈述借款的目的、用途,贷款方陈述款项的支付等事实,因为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查清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一是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就是真实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有的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签订合同,或者由企业与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人签订借款合同,但资金的提供与流向均为企业,个人不承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上合同应认定为企业间借贷合同,按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处理。二是审查合同的主体之间是否有亲属或其它利害关系,即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也应当注意审查借款的时间、用途、有无其他债务等,以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三是注意审查有无众多原告集中起诉同一被告或涉及特殊主体(如公务员)的情况,对于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民刑交叉的相关规定处理。

3.注意审查借款合同关系是否是真实的法律关系 : 比如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固定的收益,该行为名为联营,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就是借贷,对这类案件就应该按照企业间借贷处理。又如,原告以借条起诉的案件,被告抗辩原告并未借钱给他,而是双方赌博被告输钱后出具的借条,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的,就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4.注意审查有无约定高利息或变相约定高利息 : 对于用“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利息的,在支付本金的同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或对未支付的高利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审理中原告往往会陈述,被告有异议的金额是现金支付,对于被告的反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足以使人民法院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确定由原告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对于原告陈述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依据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结合审查判断。对于约定的利息之后又约定违约金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这两种责任形式虽然可以并存,但如果超过了国家关于利率上限管理的规定,也是不应得到支持的。因此,当事人同时约定利息(包括罚息)和违约金,合计换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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