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园地

股东资格的确认

2016.04.12

股东名册,爱我你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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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小微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公司的发展是许多股东喜闻乐见的,但股东权作为一种年轻的民事权利,其成长却没有公司顺利。我国近年来股权争夺的现象数不胜数,你方唱罢,我登场,从杭州一驾校“宫斗”为争股权继母打伤继子,到新华百货股权争夺战,不争个你死我活、鱼死网破,誓不罢休。股东权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而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明辨谁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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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股东资格的内容,可见于《公司法》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现实生活中,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不仅是法官,律师也看的眼花缭乱。因此有必要对此法条进行释义,以明确实践中一些错误的认识,并将一些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明确起来。

《公司法》第33条明确了有限公司必须备置股东名册的义务,因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股权列入保护的范围内,故它具有请求权、相对性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也即,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据册主张股权,依法出资取得股权却未载册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登载自己的名字及相关出资信息,对此公司不得拒绝。虽然实践中,一些中小公司股东因贪图省事,所以对置备股东名册并不以为然,这方面做的很不规范,但这并不妨碍股东资格的确认和行使股东权利,倘若公司无礼拒绝,该公司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故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权利的效力证据。

◎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将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定为一项为股东设、也为保护第三人的法定义务。具体规定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变更登记是一项登记对抗证据。如同《物权法》第24条对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登记不影响物权的取得,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相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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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然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然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善意第三人,只包括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第三人。在实践中,股权变更的受让方虽载于股东名册,但公司却为履行协助登记义务,当事人可据此条款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倘若公司对此不予置否,不进行申请登记的话,出资人或受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1995年4月,田某某、万某某、某塑料编织厂发起设立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后实业公司股东经多次变更。1996年9月,实业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2000年,田某某离开房地产公司。同年12月,房地产公司股东变更为某艺术发展公司,马某某、康某(向公司缴纳出资35万元)。2002年3月5日,马某某、田某某、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田某某名下房地产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康某,协议书上田某某签名系马某某代签。2006年5月,房地产公司股东变更为马某某、康某两人。2011年年初,马某某因病去世。2012年1月,田某某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依法确认其在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房地产公司股东资格,只提交了房地产公司前身实业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而没有举证出公司给其签发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相应证据,亦不能举出其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证据。根据实业公司发起股东万某某的证言,实业公司注册登记时各股东均没有出资,公司资金只有马某某交付的租赁费3万元。另外,田某某2011年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如上述这个判例,从反面验证了上述观点。  (文 / 谢莜琦)



参考文献: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2.《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页

4.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09701.shtml ,作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访问时间:2016年3月2日,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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