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园地

民法总则》之十三个要点解读

2017.05.02

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少内容颠覆了以往规定,现列举13个关键点进行学习。

要点一: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增加了绿色生活原则,不知怎么适用的民事案件处理也有了法律依据。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无

《民法总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二:无法律规定,可适用习惯

原法条没有意义的规定,改成习惯,但愿有适用价值。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胎儿可继承、可接受赠与

对《继承法》的该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两层含义:1、有民事权利;2、自始不存在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无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降到8岁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降到8岁。

2、增加了法定代理人时候同意。追认的法律效力。

3、增加了纯获利益的行为的有效性。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点五:成年人可协议预先确定监护人

提前预防,提前确定监护人,特别处理老龄化问题有大用。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无

  《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要点六:法人清算义务人变了

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是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民法总则规定是董事。公司法应为特别法、民法总则又是新法,所以目前适用有矛盾。

新旧条款对比:

《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民法总则》第70条,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七:创新法人制度,新增“特别法人”

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它们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无

《民法总则》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要点八:民法总则增加了隐私权等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增加了隐私权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无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要点九:原则性规定了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增加了对数据(具体哪些由专门的法律规定)和虚拟财产的保护。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无

《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要点十: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标准改了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中规定撤销权为主观标准为1年,现在民法总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新旧条款对比: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总则》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要点十一:鼓励并保护见义勇为

1、增加了救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增加了无法从侵权人获得赔偿,由受益人补偿的规定。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要点十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

1、诉讼时效两年改成三年。

2、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十三: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之后还能起诉

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时效保护

新旧条款对比:

《民法通则》无

《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文/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吴明明律师


友情链接

在线咨询

0519-85807918

15151992068

服务热线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