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送!送!分手后要归还吗?
2019.05.21520的这一天,被朋友圈各种秀恩爱的礼物刷屏,一年当中,12个花式情人节,3个传统中国情人节,再加上中国传统节日、外来西方节日、大大小小纪念日、生日,恋人们总是在乐此不疲地制造生活中的仪式感,小则鲜花、蛋糕、微信红包、一顿美食,大则送车、送房、转账几百万。
当爱情褪去,有人大度离开,也有人锱铢必较,对于送出去的礼物,花出去的恋爱成本,都想要悉数收回,那么,受赠人是否应当悉数归还受赠财物呢?
情形一:为表达爱意,促进恋爱关系的小额赠与行为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促进恋爱关系,赠送对方的小礼物以及消费型支出,以及未明确说明是借款的红包、转账,都视为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对于分手后列出恋爱账单,要求对方归还餐饮费、微信红包、鲜花、化妆品等支出的奇葩男女,大可请他/她带上你的祝福,圆润地离开。
情形二:为了展示实力,展开猛烈追求的大额赠与行为
常言道“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偏有些又浪又有钱的主,时不时的送个游艇,送个豪华生日趴,送个限量款包包,等到感情破裂,又试图拿回财物,那么,对于这些大额财物,受赠人是否应当返还呢?
这就需要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这些大额财物的赠与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赠与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赠与人无法举证赠送行为的为了结婚而发生的,且不符合男女恋爱结婚循序渐进的常理,赠与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类大额财物的赠送,将被视为一般赠与行为,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受赠人归还财物。
情形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最后,我们来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对于结婚为目的判断,可以从金额巨大、转款之用途(购房、购车),以及恋爱到结婚的正常发展等因素判断分析。赠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姻基础。
如果解除条件成就(没有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与可能性)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原本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简言之:以恋爱为目的大额财物的赠送,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赠与人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曹雯婕(双学位学士,211硕士)
律师
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15150532291
文中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有不妥之处,请留言告知,感谢!
< 上一篇
民法总则》之十三个要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