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首例骗取(汽车)贷款案,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建新

2015.01.07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项某伙同王某、金某以帮助他人办理透支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由,要求办卡人贷款购车 ,并伪造购车人的房产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 ,多次骗取金融机构发放的购车贷款人民币191万元。

【辩护词】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接受项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骗取贷款案被告人项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査阅了案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涉嫌骗取贷款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现针对本案被告人项某的责任和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被告人项某的责任方面。

一、本案被告人项某伙同王某、金某等人,采用分工协作的方式,以帮助他人办理透支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由,伪造购车人假的房产证、工资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材料,骗取金融机构发放购车贷款。虽然造成金融机构目前无法按期收回贷款人民币191万元,但本案不是被告人项某一个人的作用所为,而是一个犯罪团伙的共同作用造成的。项某初到常州,对常州市场并不熟悉,相反王某、金某与4S店人员比较熟悉,主要由王某、金某负责办信用卡,并由他们带项某认识4S店人员, 再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减轻被告人项某的责任。

二、本案贷款购车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贷款买车,并且明知被告人项某等人提供的贷款购车资料是虚假伪造的而签名确认,在银行回访核实信息时也予以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为骗取贷款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购车人明知自己无能力贷款而主动上门找到被告人项某等人造假骗贷,最终目的是想不劳而获办理透支额度大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其本身行为就存在违法性和严重过错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并不能将全部责任转嫁于项某一个人承担,应当减轻被告人项某的责任。

三、本案金融机构和4S店工作人员在办理购车贷款时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只作形式审査,不作实质审查,并且完全有条件可作实质审査,而不去严格审査,又为本案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并且损失的贷款被告人项某并非真正使用到这笔款项。因此,辩护人认为同样应当减轻被告人项某的责任。

第二部分:被告人项某的量刑方面。

一、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项某虽然多次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191万元,致使金融机构目前未能按期收回贷款,但是并不代表该贷款不能收回。一方面,贷款还未到期,借款人还有逐步还贷的可能;另一方面,即使到期不能还贷,金融机构还可以将抵押的汽车通过民事诉讼拍卖还贷。因此,被告人项某的骗贷行为并不一定能给金融机构造成多大的实际损失,并且被告人项某亦未使用到该批贷款,建议对被告人项某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项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项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这次因为大脑简单,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非法利益的诱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教育,被告人思想上有了深刻的忏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建议对被告人项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项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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