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建新

2014.12.29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薛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送被害人刘某某回常州市武进区永安花园的暂住地。途中,薛某某向刘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刘某某的拒绝。薛某某驾车行驶至常武路与永胜路十字路囗时,突然左转弯往永安花园相反方向行驶。刘某某要求薛某某停车,并扬言要跳车,薛某某自认为刘某某不会跳车,仍保持原车速行驶,致刘某某跳车后摔伤头部,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辩护意见】一、薛某某应当预见刘某某跳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沒有预见,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二、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害人刘某某交友动机不纯,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薛某某的责任。

四、薛某某家属在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心得】薛某某老家来自河南,在常州企业打工时利用下班时间开三轮摩托车接送客人挣些生活钱,在此过程中认识了来自云南的刘某某成为异性朋友。双方家庭经济均比较困难,本案发生后对各自家庭的损失和打击均比较大。薛某某家庭尚有90多岁母亲长年卧床,前妻于1990年生病去世,治病所欠债务还未还清,两个儿子条件也不好,小儿子右腿残疾,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无力赔偿到位,薛某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公诉人建议对薛某某处有期徒刑3—5年,最后法院釆纳我的辩护意见,从人情化角度考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薛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案受到家属好评。【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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