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成功辩护取消对受贿案的起诉 ——劳务报酬与受贿的区别

2014.07.17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起诉意见书指控:一、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担任常州科技信息中心办事员期间,利用常州科技信息中心安排其担任联系相关企业进行科技项目申报、撰写材料、催收咨询服务费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174500元,涉嫌贪污罪。二、2010年,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常州科技信息中心工作期间,利用从事科技项目咨询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公诉科: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辩护人对谭某某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谭某某涉嫌受贿认为定性不当。现针对受贿部分的定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谭某某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辩护人认为该指控定性错误,这是谭某某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获取的劳务报酬,不应认定为贿赂。

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否则不构成受贿罪。

2、本案谭某某在检察院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和亲笔供词中均讲到应陈某某、邵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邀请,利用晚上及业余时间在家加班或到他们单位,帮帮忙,对他们做的科技咨询项目进行一些撰写、修改、完善。虽然被告人为他人谋利益,获取了报酬和感谢费,但没有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故不构成受贿罪。

3、在谭某某的四次稳定询问笔录和证人陈某某、邵某某的证言中,均未明确证实谭某某是在常州科技信息中心工作期间,利用从事科技项目咨询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进行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撰写、修改和完善,并且沒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谭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故指控谭某某涉嫌受贿罪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辩护人提请公诉机关慎重审查谭某某涉嫌受贿的案情和证据,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谭某某受贿一案不成立。

[办案心得]:

以前刑事案件只有移送至法院,开庭审理前律师才能获得阅卷权;新旳《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获得了阅卷权,这是一个进步,律师提前加入阅卷,及时发现疑点,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检察机关反贪局分别以谭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通过阅卷和会见谭某某发现疑问,指控谭某某受贿部分均为谭某某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咨询服务的劳务报酬,并沒有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认为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定性不当。于是将书面辩护意见递交给了检察院审查公诉科,最后采纳了我的意见,取消了对谭某某受贿罪的起诉。本案是我通过提前加入阅卷,提出辩护意见,尝试辩护成功的案例之一。

[律师简介]

陈建新,男,1966年12月生,江苏常州武进人,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现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骨干。

电话:13182500550,微信:cjx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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