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交通事故纠纷
2017.10.14办案进程:
当事人乌××来到律所,委托本所的律师代为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在事故团统一收案以后,把该案件分配给我办理,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将当事人手里的资料(包括事故认定书、车辆保单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病历等资料)做了相应的交接工作,然后询问当事人事故的发生的整个经过,随后询问当事人各种资料以及票据是否完整,并做了相关的记录,方便我们后面工作的开展,经过仔细的询问、核对,随后陪同当事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所受之伤构成九级伤残,但是损伤参与度为25%,然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一、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73030元。
二、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702.22元。
三、被告XXX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445.27元。
四、被告XXX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631.47元。
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赔偿的交强险应当不能考虑参与度,根据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没有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的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的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受诉法院考虑参与度,并以此判决,代理律师持保留意见,本案代理律师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原告表示服从判决,不考虑上诉。
承办人: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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