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新闻

医疗纠纷诉时长达2年,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瞿碗平

2015.01.30

【案情简介】2011年5月8日凌晨2时15分左右,原告冉某某之母孙某入武进某人民医院(现已并入常州市某人民医院)待产,入院后医方即行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高危因素:胎膜早破。入院后予二级护理,阴道试产。3时20分孕妇诉头昏不适,伴恶心,即予吸氧半小时,心率降低,孕妇头昏不适明显好转,7时B超示:单胎,头位,晚妊,脐带绕颈。此后宫口开增大,至9时40分宫口开8厘米。10时胎头下降不明显,患者丈夫同意行剖宫产术。10点55分娩出一男婴,pgr评分1分钟8分、5分钟5分、10分钟8分,无脐带基绕颈。产后给予产妇抗感染、缩宫素及输液等处理。患儿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予气管插管、吸痰、人工呼吸、吸氧后随母入室。

5月9日7时患儿肤色红,呼吸促,无哭声,肌张力正常。请儿科会诊,考虑宫内感染、肺部感染可能,其他感染需进一步检查,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7时40分患儿转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治疗后于同年5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1、化脓性脑膜炎;2、新生儿脑病;3、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4、胼胝体发育不良可能;5、胸廓(胸骨右侧隆起),双足畸形。同年5月23日至5月30日患儿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就诊。出院诊断:新生儿惊厥,右足外翻,胼胝体发育不良,房间隔缺损。

2013年4月16日,原告以常州市某人民医院在对孕妇孙某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并造成原告冉某某严重损害为由,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常州市某人民医院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66530元、后续治疗费及其他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冉某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本人是常州市某人民医院的法律顾问,当医院收到该案传票时其医务科的王主任就带着案件材料来到了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王主任将案件情况给我作了简单的描述后就将此案全权委托给本人办理。本案经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先后于2013年7月10日、7月30日、9月20日、10月28日、2014年1月20日对送鉴的病例材料及封存的病例资料进行听证,并先后于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鉴于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医方医疗行为中的过错与原告目前的状况无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固然令人满意,但是通过办理本案本人还是总结了几点心得:首先,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无医学知识基础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难度确实比较大,必须在开庭前查找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医学知识,否则庭审中会比较吃力,当然,本人做律师前是医生出身,在这方面会占很大的优势,尽管这样,为了更好的打好官司,庭前的准备工作还是必须要做的;其次,医疗纠纷案件跨时会比较长, 由于很多原告患者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后都会觉得本地医学会有所偏袒,继而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加上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案情复杂,听证、开庭的次数都会较其他案件多,所以这种案件很可能就会拖个一年半载的,作为律师要有耐心,不能因为案情复杂就丧失了信心;最后,作为医院的律师,个人觉得为了避免医患纠纷的日益增多,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必须符合诊疗规范,加强自身的责任心,多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本文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事故处理律师瞿碗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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