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新闻

阳湖讲坛|自然资源法专题

2019.07.16

第一讲

阳湖律师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业务部出品

问题1: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钱凯律师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本集体经营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经营。入股,就是农民以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股份,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企,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利润分红。


问题2:“土地入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钱凯律师解读: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便于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推进“土地入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2)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人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人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人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人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边试点、边总结、边发展。

(4)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人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人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人股土地““非农化”。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人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人股中有稳定收益。


钱凯律师简介:律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青工委主任职务。

现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校外实践课程导师,江苏省律协行业发展与规则工作委员会委员,常州律协“城镇化建设和环境资源业务委员会”和“行业规范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担任常州市图书馆、常州广播电台、武进博物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公益律师一职,长期参与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涉诉涉访公益法律服务。

业务方向:经济法业务方向、城建环资业务方向、婚姻法业务方向

移动电话:1351527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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