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湖讲堂|一泡尿引发的寻衅滋事罪案件
2022.02.15一泡尿引发的寻衅滋事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9日晚上23时许,王某、施某等人在常州市新北区某KTV酒吧饮酒唱歌离开时,在停车场王某因尿急欲在被害人吴某的别克商务车旁小便时遭到吴某、田某制止,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并伴有打架,致吴某轻微伤、田某轻伤二级。施某、王某、崔某、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辩护意见】
一、 本案事出有因,本来是王某因尿急小便时与吴某产生的普通民
事冲突,由于被告人喝多了酒误事,一时冲动双方发生推搡并导致揪打而上升为刑事纠纷。虽然醉酒不能免责,但是本案两被告人有正当的职业,正是由于醉酒失控闹事才涉嫌寻衅滋事,被告人的行为与不务正业混社会人的寻衅滋事还是有本质区别,其主观恶意较小,在量刑时应考虑区别对待。
二、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并在归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王海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沒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 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和睦乡邻,
曾为家乡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这次因为酒后偶尔冲动打架涉嫌犯罪,但其本质并不恶劣,知错悔过,具有挽救的条件;目前经营一家“毫州市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带领多名员工在外创业,主要从事市政桥梁、地铁等重点工程的勘察工作,是工程负责人。为了维护工程项目建设的稳定性和农民工创业的艰辛,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其家庭、村委、司法所能配合司法机关帮教,让其回归社会服刑并无重大不良影响,并能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评议认为王某等人醉酒后寻衅滋事,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无故殴打受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不宜适用缓刑,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此,醉酒误事,一泡尿引发寻衅滋事罪,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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