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妨害公务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06.03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2日10时许,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违规运载货物由西向东途经东方大道与大明路十字路口时,遇民警在此执勤,遂行驶至对方车道沿东方大道继续向东逆行。民警发现张某的违规行为后,指令其停车接受检查,张某拒不配合执法,驾车撞倒民警后逃离,致执法民警轻微伤,涉嫌妨害公务罪。

[辩护意见]

一、张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那天发生事故正好是张某在送货途中,由于三轮车载货超长,为了家

庭生计、避免处罚才离开现场,张某没有和交警发生正面冲突,是车上的货物不慎刮到了交警,导致了交警受伤。其行为与其他恶意揪打交警的妨害公务情况相比,张某妨害公务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事后张某家属也积极主动联系受伤的交警,对其深刻忏悔和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医药费和警务通维修费2000元。

三、张某文化程度很低,仅是小学二年级文化水平,基本不认识字,思维简单,法律意识也很淡薄,现在张某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也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四、张某为人老实,平时一直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工作。之前没有犯罪前科,这次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犯罪,系初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五、张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从小就失去父母双亲,生活很艰辛,现在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配偶的收入也很低,张某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如果张某无法出去工作,家里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对两个未成年子女也造成很深的影响。

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能给被告人张某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之间量刑,法院采纳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涉案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办案小结]

本案本来是一件轻微妨害公务案件,为什么要判6至8个月,甚至一年左右的刑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呢?本辩护人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意见时得到答案。目前某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敢于挑战执法权威,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强词夺理,遇事冲动,轻则撕拉执法人员衣服、扇耳光,重则袭警、暴力殴打公务人员致伤致死,妨害公务案件比较多,性质恶劣必须严惩。比如,本案虽是小案件,如果被告人张某在逃离执法检查过程中车速过快,超长货物刮倒执法人员致其头部撞击地面死亡的后果呢?其危害性就大了。因此,公民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一旦涉及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自觉接受处罚;不要等到由轻微违法行为转化成妨害公务罪,接受刑事处罚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这是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

[原创: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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