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判缓刑——陈建新

2018.02.18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步行的庄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庄某重伤二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罪被逮捕。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93453.74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体现了较好的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酌定从轻处罚。

2016年6月14日5时左右,张某无证驾驶苏B80S82号正三

轮摩托车与步行的庄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庄某重伤二级,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庄某,先期垫付医疗费143453.74元。2017年12月27日该案受害人庄某的赔偿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庄某12万元;张某应该赔偿庄某434377.86元,扣除已支付143453.74元,尚需支付290924.12元”。后期被告人家属在经济困难的条件下,积极贷款筹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庄某余款15万元,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并取得被害人庄某的谅解。

二、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某涉嫌的交通肇事一案系过失犯罪,仅造成一人重伤,并且被害人庄某已经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而被告人张某家庭经济一般,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顶梁柱,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原创:由常州市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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