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强奸(未遂)案件,成功辩护判处缓刑—陈建新
2014.07.17[案情简介]:2013年12月某日晩,被告人贺某约被害人叶某吃过晚饭后,驾驶小轿车将叶某带至常州市武进区一偏僻处,在轿车內采用打巴掌,强行脱裤等手段,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叶某称来月经不方便及其他原因而被迫放弃。2013年12月某日,贺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3年12月某日贺某渉嫌强奸(未遂)被依法逮捕。
[律师辨护]:第一部分:关于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犯罪形态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1、犯罪未遂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2、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特征,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足被迫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特征,指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自动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上的意愿;只要犯罪分子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受到什么因素影响,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二、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1、本案贺某与叶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自称来“月经”了,此时,贺某本来仍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但是贺某主观上自愿打消了强奸念头,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事后还将被害人安全地送达她的居住地,属于犯罪中止。
2、分析本案,即使被害人身上来了“月经”,如果贺某想强奸,仍然可以强奸得逞。即“月经”不是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的必要理由,“月经”不属于强奸行为停止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认为“月经”在身,觉得继续强奸“嫌脏”不卫生,或心里不愿接受,于是停止强奸,是主观原因,构成犯罪中止。
3、本案在当时的时间、环境、状况等客观条件下,被害人自称“月经”来了,贺某完全可以确认事实后继续犯罪,并不是意志外的因素影响而不能为,而是能为而不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动放弃了强奸的意图,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三、综上所述,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考虑,建议认定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正确判断本案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中止和未遂难以区分的情况下,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本案贺某的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关于贺某涉嫌强奸一案的量刑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贺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由于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加上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对此行为非常后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形态和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 ,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体会]:当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非常焦急,病急乱投医,到处寻找所谓的社会关系,花了许多冤枉钱。在走投无路之际,被告人家属找到我要求为贺某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我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提出强奸中止的意见,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但该意见不被釆纳。我们并不灰心,到检察院提请批捕时,一方面继续为贺某的强奸行为作犯罪中止的辩解,另一方面积极与受害人叶某协调补偿谅解事宜,但由于对方要求补偿15万元—20万元而无法达成协议,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我们继续努力为贺某作犯罪中止辩护,并继续努力与叶某洽谈谅解事宜,经过多次谈判,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叶某接受我的意见,作了较大的让步,以3万多元达成补偿谅解协议,为以后贺某判缓刑打下了基础。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我们仍然为贺某作强奸中止的辩护和减轻、从轻的量刑辩护。虽然法院对强奸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减轻、从轻情节,并釆纳了对被告人贺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对被告人贺某判处了缓刑。从侦査阶段——审査起诉——审理判决,律师为被告人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被告人贺某及其家属对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本文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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