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朱志良律师
2020.03.21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情经过:
2018年6月15日,常州XX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与常州XX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收到电子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是宁夏XX储运有限公司,承兑人是XX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4日。汇票到期后,常州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至今承兑人未签收。根据汇票显示,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背书人分别为:宁夏XX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XX助剂有限公司、宁波XX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9年 8月 2日,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XX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朱志良代理本案参与本次诉讼。本人代理常州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家港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XX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常州XX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法院将开庭日期定为2020年 1月 10日上午9时,我如期参加庭审。
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张家港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XX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常州XX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常州XX液化气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
判决理由:
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文由常州律师 阳湖所朱志良律师 电话:15995017029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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