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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获双倍赔偿 ​------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

2014.08.18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获双倍赔偿

------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

一、案情介绍

杨某某系常州市某精细化工厂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6月15日,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经郑路常焦线青松路口处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6月25日出院。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了第0112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无责,小客车驾驶员李某某全责。2012年12月7日,李某某及其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此交通事故赔偿达成85582元的调解协议。2012年12月6日,杨某某被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1月30杨某某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常州市某精细化工厂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公司辩称:杨某某系本公司的操作工,在我公司上班途中受伤是事实,但杨某某是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法院调解,杨某某已获得85582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我公司不应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因交通事故致工伤,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即伤者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相竞合的问题。

三、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主要区别

工伤事故具劳动法律关系特征,属劳动法规范调整;交通事故具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特征,属侵权责任法规范调整。两者主要存在如下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权利人为劳动者,赔偿义务人为用人单位,双方主体之间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时效不同。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伤者治疗终结开始计算。

  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应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赔偿项目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包括: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四、仲裁委支持双倍赔偿

2013年3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武劳人仲案字(2013)第0691号仲裁调解书,采用有限制的双赔原则方案,对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没有支持,理由是已经赔付,依法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68000元。劳动仲裁委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承认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可以竞合,且在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五、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1、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均为否认双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禁止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后请求另一主体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由当地社保机构承担工伤待遇;若没有参保,则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工伤待遇;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工伤职工同样可享受工伤待遇。在民事赔偿请求权上,《工伤保险条例》则未禁止。因此,工伤职工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很明确地规定了劳动者向侵权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即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亦可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王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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