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 案件接待过程中不应有畏难情绪

2015.06.16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当我的当事人手持一面锦旗送至我所,特意感谢我在办案过程中的付出时,十分欣慰。

回想本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事人最初委托时犹豫不决,生怕付了律师费没有收获,因为接待咨询时只有一份银行工资对账单以及一张手机拍来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照片。按照以前本人接案风格,或会放弃接受委托的机会,因为没有证据,付出了,不成功的机率太高。说实话,在这种思维左右下,流失许多案源。为改变自己,本案接受了委托。

对本案,当事人的最高期望值是争取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金。为支持诉请,我本对手机照片作为证据没有信心,便想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着手,可经询问,当事人并无相应事实予以佐证单位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当事人告诉我单位想让他走人,天天催他去签协议,协议内容为当事人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剩余工资结清,双方无涉,可就是这样,协议原件都不会给当事人。我告诉当事人别签,拖时间,等下个月不发工资,或许还有机会。单位见当事人一直不去,耐不住了,居然发来一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为解决本案帮了大忙。最终,我方主张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获支持。

虽然是一件小的不能再小的案件,但通过本案可以有所收获。我觉得,在事实能支持诉请的情况下,可以接案,再行组织证据,有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或会柳暗花明,不能有畏难情绪。【本文由常州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律师朱志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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