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专栏

第三讲 党的纪律处分 ----钱凯

2015.03.02

一、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讨论决定。决定后应当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钱凯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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